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环保部门在监督抽测中发现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当责令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维修、复检,暂扣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逾期未通过复检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