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