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本地号牌机动车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外地号牌机动车首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其再次驶入本市时仍未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