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本地号牌机动车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外地号牌机动车首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其再次驶入本市时仍未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