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取得环保合格标志而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