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市人民政府防治大气污染交通管制措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