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进行检测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环保部门对检测机构作出处罚的,可以向省环保部门提出撤销其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的建议。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