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接受和处理移交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