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接受和处理移交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