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环保标志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具有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提前报废并换购新车的,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