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环保标志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