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环保标志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排气污染检测合格的,对符合国I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III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他符合出厂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