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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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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环保标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在用机动车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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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