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环保标志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按照国家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不须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环保部门直接核发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