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环保标志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在本市登记的机动车除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外,实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和步骤,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环保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