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措施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应当充分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正式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