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