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