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加强部门间和区域间的信息互通及资源共享,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全过程实行监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确保日常检查取得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数据的实时共享,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