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限制行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限制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