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维修,并处五千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