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数量和使用时限等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督促建设单位使用符合本市现行执行的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