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的监督,会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将有关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纳入机动车交通管理的内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和道路运输从业者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准入制度。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