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自主选择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不得要求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进行检验或者维修,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排放检验经营和维修经营。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