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现场检查监测、电子监控、摄像拍照、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