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维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措施鼓励高排放或者老旧的燃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强制报废,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