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控制第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采取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交通管制措施和禁止使用措施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行政相对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正式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