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控制第十四条已修改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