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经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作机构现场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基础工程完工后,经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复验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等手续。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