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经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作机构现场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基础工程完工后,经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复验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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