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规划将供排水、强弱电、消防、防灾、防震、防雷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配套建设。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相关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