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三条有效在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上规划建设项目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先进行土地收储、平整、地质灾害治理、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再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