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商品林实行谁造林谁所有、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林地、林木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平台,完善管理制度,并做好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