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商品林实行谁造林谁所有、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林地、林木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平台,完善管理制度,并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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