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或者损毁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修建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占用水利工程或者造成水利工程功能丧失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