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活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河道采砂采石许可证,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并按照规定缴纳河道采砂采石管理费。城乡居民少量采砂采石自用的,不需要办理许可证,但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