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危害、污染水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设置排污口、化粪池等与水源保护不相适应的项目;
(三)擅自砍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四)探矿、采矿、挖砂、采石、取土;
(五)实施水葬或者其他丧葬;
(六)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七)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垃圾等废弃物;
(八)放牧、屠宰畜禽,丢弃动物尸体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九)放养水生物种;
(十)钓鱼;
(十一)其它可能造成污染的活动或者行为。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