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疑似毒品原植物种植区域或者重点区域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铲除毒品原植物,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村(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铲除毒品原植物。

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