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二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第九条有效代表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二)涉及事项尚处于司法、仲裁程序阶段的;(三)属检举、申诉、控告的;(四)属代转群众来信、来访意见的;(五)属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六)没有具体内容的;(七)不属本行政区域事务或者本行政区域职权范围的;(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