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第二十九条有效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代表反映比较强烈;(二)问题比较突出;(三)代表意见比较统一;(四)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解决或者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