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第二十一条有效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时,应当将答复内容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属分别办理的,各分办单位应当将答复同时抄送其他分办单位;属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将答复同时抄送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属政府有关部门的,应当将答复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