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第二十条有效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前,应当征求代表对办理方案的意见。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答复联名的每位代表。主要内容类似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应当向代表寄送一式两份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联名提交的,应当将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寄送领衔代表。答复函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