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第十四条有效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闭会期间自收到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完成交办。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