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治 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