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二十条有效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