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九条有效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