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八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