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