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七条有效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