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六条有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