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五条有效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