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四条有效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