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